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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17/06/08 21:00:29来源:本站

       为贯彻《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四化融合、智慧佛山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加快实施《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促进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年)指出:发展重点文化产业,是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具体行业类别参见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4]24号《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发展,结合禅城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一)在“十二五”期间,区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区财政总额的增长比例逐年递增。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贴、贴息、奖励3类资助方式,重点扶持工艺美术、创意设计、数字内容等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起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属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扶持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和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市场;奖励成功申报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区属文化产业园区,奖励对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上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结合禅城区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

     (二)利用“智慧禅城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将符合文化产业重点支持方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市场潜力大、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企业纳入基金支持对象的范围,执行《智慧禅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扶持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设立禅城区文化产业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每年纳入项目库的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是指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根据《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中二轴五片区功能定位和项目库中相应项目的规模、品牌、效益、市场潜力和竞争优势等实际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和建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报区政府批准认定的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50%,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的项目),和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国际交流推介平台等),经审核认定,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项目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或服务平台由区财政出资建设的除外。

       三、引导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四)对进入“二轴五片区”范围内或经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具有技术含量高、辐射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文化企业(陶艺大师工作室、数字动漫、网络、新媒体、创意设计类的文化企业),经审核认定,对每家进驻企业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租金补贴。首3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后2年,租金补贴为首3年标准的50%。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区属文化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文化旅游、文化体育用品制造、工艺美术产品制造、现代印刷和设备装备制造、创意设计、影视演艺、文化会展、文化娱乐和数字内容类的文化企业),经审核认定,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每年按企业的行业类别和纳税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新创办的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经评审和认定后,每个园区、集聚区和基地按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园区、集聚区和基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经审核,可给予50%以内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含100万元)。

       四、鼓励打造文化品牌

     (七)积极鼓励我区文化产业企业在海内外上市,扩大融资渠道。要发挥专项资金对文化产业企业上市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入海内外投资基金,开辟文化产业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八)鼓励具有国际知名品牌的创意设计机构(是指该品牌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经世界相关权威组织(刊物)推荐或公布;品牌总部是指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及产品设计、研发、营销策划、财务管理和人员培训在本辖区的企业、机构)和国际、全国文化品牌总部(连锁)企业进驻我区;鼓励企业建立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和集聚辐射能力的文化产业专业市场,经审核,上述单位自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纳税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投资总额实际到账资本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以上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区现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九)对在我区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的文化产业类展会的企业或民间机构,经审核,对举办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指场地租金、设施器材费、宣传费、水电费用的总和)的 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对参加国内外重大文化产业类展会的区属文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其中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2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机构)或个人每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参加境外重要文化产业类展会项目的,单项参展补贴原则上主要针对赴境外参展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国际差旅费用,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在区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资助。

     (十)支持区属文化企业挖掘、传承和发扬岭南特色文化,打造禅城特色文化知名品牌项目。重点扶持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陶瓷、武术、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开发项目,经审核认定,可向专项资金申请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一)对获得文化部等部委授予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称号的禅城属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文改办和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授予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同一园区(基地)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对获评国家4A级的旅游区(点)的文化旅游街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二)凡由政府主导或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文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向自主研发的产品或本土的文化企业倾斜。

       五、落实工商、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工商登记、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投融资、评选评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四)申办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出资人的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但首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文化产业的服务类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除外。

     (十五)对出资人申报创立文化产业类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工商登记审批手续,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十六)对因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按政策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十七)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

     (十八)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发展用地,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城市“三旧改造”中推出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文化基础设施及公共平台建设用地要优先予以安排,具体参照《禅城区关于保障都市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政策执行。

     (十九)文化企业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的,免缴相关产权交易、变更等行政性收费。

       七、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于区属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类型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创立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二十一)鼓励金融机构把文化产业项目全面纳入贷款范围,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文化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等作抵押申请贷款。

     (二十二)鼓励建立适用于文化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加强担保行业协会与文化企业的沟通交流,优先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重点支持竞争优势或成长性强的区属文化产业项目。

     (二十三)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文化类无形资产进入市场提供依据。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鼓励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二十四)区企业因研发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或其他文化产业项目向银行借贷资金的,可向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贴,贴息率上限为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50%,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五)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开发,鼓励区属文化产业企业、机构和个人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专利和著作权。文化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和著作权保护等的费用,可向专项资金申请注册费用总额20%的补贴。

     (二十六)健全和完善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向文化类企业、机构和个人,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

     (二十七)保护和推广区属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广东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九、加快引进和培育优秀文化产业人才

     (二十八)区属文化产业企业和机构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管理人才、文化创意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执行《禅城区引进“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示范区建设高层次人才办法》。

     (二十九)加大对文化产业人才的培训投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文化产业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十)培育扶持本土优秀文化人才。对本土优秀文化人才由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奖励。具体的扶持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一)外地入驻我区的文化产业高层次管理人才、文化创意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的子女入学可不受其国籍、户籍、来佛山时间长短限制,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并可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优质学校,参加中考和报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户籍居民同等教育待遇。

     (三十二)享受本政策同类多项资助的企业、个人和文化产业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三十三)企业、个人和文化产业项目已享受区其他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十四)《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项目/园区评估体系》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项资金的各种资助项目,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额和资助对象的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项目得分排序确定。

     (三十五)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